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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来源: 作者: 加入时间:2008-6-2 15:05:26 阅读次数:

 为遏制氯碱行业盲目扩张趋势,促进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条件》主要从行业布局、规模、能源消耗和环保等4个方面对氯碱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提出了准入条件。 
    第一,在行业布局方面,要求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第二,在规模、工艺与装备方面,要求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准入政策鼓励采用乙烯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第三,在能源消耗方面,要求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电解单元交流电耗不大于2450千瓦时/吨,30%离子膜法液碱综合能耗不大于350千克标煤/吨。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消耗应小于1420千克/吨(按折标300升/千克计算)。新建乙烯法聚氯乙烯装置,乙烯消耗应低于480千克/吨。 
    第四,在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方面,要求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有资质单位组织的环境、健康、安全评价,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各项管理规范和标准。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汞触煤、废汞活性炭、含汞废酸、含汞废水等必须严格按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的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烧碱/聚氯乙烯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电石渣回收及综合利用措施,禁止电石渣堆存、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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