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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炼用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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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加入时间:2007-9-5 15:14:28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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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用煤包括冶金焦用煤和高炉喷吹用煤。冶金焦用煤主要是用来生产炼铁、炼钢的还原剂——焦炭。高炉喷吹用煤是从更新生产工艺、降低成本和能耗出发,直接作为还原剂生产钢铁的部分烟煤和无烟煤。
为了促进煤炭洗选加工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冶炼用煤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辽宁、江苏、安徽、湖南、河南、山东、四川、云南、陕西、贵州、重庆等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78家企业生产的8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3.8%。
此次抽查依据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GB/T397-1998《冶金焦用煤技术条件》、GB/T18817-2002《高炉喷吹用烟煤技术条件》和GB/T18512-2001《高炉喷吹用无烟煤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及相关产品的合同、技术规范,对冶炼用煤产品的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结果表明,大型生产企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100%,产品质量继续保持稳定。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少数产品干基全硫项目不合格。煤中各种形态硫的综合叫做全硫,也就是硫酸盐硫、黄铁矿硫和有机硫的总和,是煤中的主要有害元素之一。推荐性国家标准GB/T397-1998《冶金焦用煤技术条件》规定,冶炼用煤产品的干基全硫不得超过1.50%。抽查中有少数产品干基全硫不合格,导致焦炭中硫份升高,影响下游产品质量,造成环境污染。
2、个别产品干基灰分不合格。推荐性国家标准GB/T397-1998《冶金焦用煤技术条件》规定,冶炼用煤产品的干基灰分不得超过11.5%,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干基灰分实测值为13.35%。
针对抽查中反映出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并针对干基全硫不合格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加大跟踪抽查的力度,加大抽查频次,扩大抽查覆盖面,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同时,公布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该类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进冶炼用煤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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