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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工作条例

(2005年8月9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的组织工作,促进省级学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有关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省级学会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科普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省级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本学科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鲁、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省级学会的办会原则是:坚持依法办会,坚持民主办会,建设和谐学会组织;高举科学旗帜,崇尚“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 省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报、刊,评选表彰先进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优秀会员,举荐人才;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制定等任务,举办科技展览,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接纳会员,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其他适宜于学会承担的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省科协领导所属省级学会,承担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工作。省级学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七条 学会加入省科协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法人科学技术社会团体;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三、不与省科协所属学会重复;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合法的经费来源,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省级学会申请加入省科协的程序:
一、省级学会提出申请;
二、省科协学会部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初审;
三、省科协办公会复审,提出审议意见;
四、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省级学会申请退出省科协,应当经省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提出报告,经省科协学会部初审,省科协办公会复审,报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省级学会违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十一条 省级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4年召开一次,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学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由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热爱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组成;理事会要实行老、中、青相结合,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理事会成员应遵循以下原则:会员在500人以下的不超过25人;会员在500-1000人的不超过50人;会员在1000-2000人的不超过60人;会员在2000人以上的不超过70人;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80人。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召集,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根据省科协提名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制定学术活动计划,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四、制定、完善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一般不超过6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第二条以外的各项职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常务理事兼职不超过两个学会;理事要切实履行理事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如超过本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的,要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省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需要兼任省级学会领导职务的,省级学会应向省科协提出报告,由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经批准兼职的推荐人选,应按省级学会章程履行规定程序。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省级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配备,或由学会聘任。秘书长享受挂靠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待遇。秘书处专职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属于挂靠单位党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须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务
省级学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省级学会换届及重大事项应提前4个月向省科协报告并征得同意,换届后及时向省科协及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省级学会或学科发展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会应当给予市级学会以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 第二十三条 承认省级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外籍会员,条件为:
一、个人会员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自学成才的科技工作者和农村科技带头人;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省级学会不得吸收境外民间组织为单位会员,不能以任何形式在境外注册成立社会团体。省级学会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或确需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必须报省科协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三、外籍会员
对我国友好,有较高学术成就,并愿意与省级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省级学会接纳外籍会员应报省科协审批。
省级学会原则上不得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实职性的领导职务,确需吸纳少量境外人士作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的,必须报省科协审批,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4、优惠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5、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6、弘扬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7、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8、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
3、要求学会优先优惠给予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活动;
4、请求学会协助开展人才培训等工作;
5、执行学会决议及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外籍会员
1、优惠取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或有关资料;
2、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内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3、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鲁讲学;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入会者,须按学会章程规定的申请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由学会颁发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
省级学会应将会员名单报省科协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
第二十八条 省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学会兴办的各类企、事业收入;
四、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
第二十九条 省级学会应当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省级学会的经费、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学会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省级学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省级学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省科协审查同意后,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省级学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挂靠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法定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省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学会挂靠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省级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是省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9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的组织工作,促进省级学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有关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省级学会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科普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省级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本学科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鲁、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省级学会的办会原则是:坚持依法办会,坚持民主办会,建设和谐学会组织;高举科学旗帜,崇尚“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 省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报、刊,评选表彰先进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优秀会员,举荐人才;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制定等任务,举办科技展览,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接纳会员,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其他适宜于学会承担的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省科协领导所属省级学会,承担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工作。省级学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七条 学会加入省科协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法人科学技术社会团体;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三、不与省科协所属学会重复;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合法的经费来源,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省级学会申请加入省科协的程序:
一、省级学会提出申请;
二、省科协学会部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初审;
三、省科协办公会复审,提出审议意见;
四、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省级学会申请退出省科协,应当经省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提出报告,经省科协学会部初审,省科协办公会复审,报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省级学会违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十一条 省级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4年召开一次,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学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由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热爱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组成;理事会要实行老、中、青相结合,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理事会成员应遵循以下原则:会员在500人以下的不超过25人;会员在500-1000人的不超过50人;会员在1000-2000人的不超过60人;会员在2000人以上的不超过70人;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80人。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召集,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根据省科协提名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制定学术活动计划,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四、制定、完善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一般不超过6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第二条以外的各项职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常务理事兼职不超过两个学会;理事要切实履行理事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如超过本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的,要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省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需要兼任省级学会领导职务的,省级学会应向省科协提出报告,由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经批准兼职的推荐人选,应按省级学会章程履行规定程序。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省级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配备,或由学会聘任。秘书长享受挂靠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待遇。秘书处专职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属于挂靠单位党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须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务
省级学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省级学会换届及重大事项应提前4个月向省科协报告并征得同意,换届后及时向省科协及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省级学会或学科发展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会应当给予市级学会以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 第二十三条 承认省级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外籍会员,条件为:
一、个人会员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自学成才的科技工作者和农村科技带头人;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省级学会不得吸收境外民间组织为单位会员,不能以任何形式在境外注册成立社会团体。省级学会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或确需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必须报省科协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三、外籍会员
对我国友好,有较高学术成就,并愿意与省级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省级学会接纳外籍会员应报省科协审批。
省级学会原则上不得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实职性的领导职务,确需吸纳少量境外人士作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的,必须报省科协审批,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4、优惠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5、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6、弘扬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7、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8、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
3、要求学会优先优惠给予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活动;
4、请求学会协助开展人才培训等工作;
5、执行学会决议及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外籍会员
1、优惠取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或有关资料;
2、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内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3、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鲁讲学;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申请入会者,须按学会章程规定的申请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由学会颁发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
省级学会应将会员名单报省科协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
第二十八条 省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学会兴办的各类企、事业收入;
四、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
第二十九条 省级学会应当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省级学会的经费、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学会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省级学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省级学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省科协审查同意后,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省级学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挂靠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法定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省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学会挂靠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省级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是省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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