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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2005年8月9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的管理,促进学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学会在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协是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依法登记的省级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条 挂靠单位是省级学会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单位。在本学科或本专业中有科学技术代表性,并愿意为学会提供开展活动所必须的支持条件的单位可作为省级学会的挂靠单位。
第四条 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对省级学会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下的分工负责制。
一、省科协主要负责:
1、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年检初审;
3、重大业务活动的审批;
4、捐赠、资助的监督;
5、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监督、指导;
6、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学会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学会清算事宜。
二、挂靠单位主要负责:
1、学会办事机构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人事管理、学会财务监督;
2、支持、指导和协调学会开展工作,赋予适合学会承担的相关职能,支持学会建设和发展;
3、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落实其工作、生活待遇;
4、为学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和学会开展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第五条 非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承认《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符合《山东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条件,向省科协提出申请,经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批,可成为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省级学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省科协依法维护省级学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依法登记并经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接纳的省级学会是省科协的所属团体,业务上受相应全国性学会的指导。
第八条 省级学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般每4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一、在章程规定的换届前4个月,向省科协书面报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决议,经批准后筹备换届工作。
二、换届前2个月,向省科协书面报送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草案、理事候选人组成情况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情况等有关材料,经省科协审核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
三、换届后1个月内,向省科协报送换届会议的总结及理事会组成情况等材料,并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事宜。
四、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经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需要兼任省级学会领导职务的,省级学会应当向省科协提出报告,由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经批准兼职的推荐人选,应按省级学会章程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十条 省级学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更换或增补理事,设立、变更或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提前1个月向省科协书面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征得批准后按民主程序办理。省级学会履行完程序后,省科协出具批复,省级学会到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省级学会秘书处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的领导,保证省级学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十三条 省级学会与挂靠单位应建立双向支持的机制。
第十四条 省级学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报省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 省级学会必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协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学会活动包括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与培训、科技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省科协对学会活动履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分层次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学术交流是学会的基本任务。学术活动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
第十八条 省级学会要围绕我省经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学科发展的需要,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经理事会审定后报省科协。
第十九条 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省科协每年选择影响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课题作为省科协的重点学术活动项目,由省科协或相关省级学会组织实施,按照《山东省科协学术活动重点项目管理资助暂行办法》,实行目标管理,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省级学会应积极组织、参加跨区域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及国际民间交往,组织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报省科协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会应积极创造条件主办或联办科技期刊,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省科协组织期刊编辑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并与期刊出版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优秀科技期刊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会要面向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省科协对省级学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 省级学会要根据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社会不同层次人群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科普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级学会要积极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增强学会的服务能力和经济实力。
第四章 经费、经营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费收取与使用
一、省级学会应当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经代表大会通过。
二、省级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
三、会费收取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二十六条 省级学会可以创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其经营范围应当与学会宗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不得以学会自身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一、学会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当年税后利润应全部返还给所隶属的学会。
二、学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宗旨是为学会事业发展服务,其利润分配应按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三、学会开展活动所得收入,必须纳入学会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学会要加强对所投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营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上述机构要接受所隶属学会及有关方面的财务监督,其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八条 省级学会要独立开设银行财务帐号,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依据会计法规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原则设置会计科目,全面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学会应建立健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制度,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秘书长或主持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接受省科协、挂靠单位及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学会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经常务理事会审定,报省科协及挂靠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学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拨。省级学会应实行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凡用学会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要登记建档,妥善管理。学会理事长、秘书长变更时要办理移交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省级学会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必须报省科协批准。
第五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科学、全面地评价省级学会的年度工作,省科协制定实施《山东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评估指标体系》,引导学会抓好重点工作,促进学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为繁荣学术,培养人才,省科协开展全省性优秀学术成果评选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科技工作者更好地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服务,省科协开展全省性优秀科技建议评选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为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培养、举荐人才,省科协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开展“山东省青年科技奖”评选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为鼓励先进,省科协与省人事厅联合,每两年进行一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省级学会工作总结和评估的基础上,省科协开展年度先进学会、优秀学会干部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山东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省级学会,经省科协常委会通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省级学会,除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外,经省科协常委会通过,给予上述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科协可参照制定所属学会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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