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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9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包括省级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是学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学会某项专业活动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三条 设立
一、条件:
1、符合学科发展或工作任务的需要,且与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不重复。
2、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科技骨干和覆盖全省的会员队伍。
3、能够组织开展省内外学术或科普等活动。
4、有规范的冠以省级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6、业务范围符合本学会章程规定。
二、程序
1、申请成立省级学会分支机构,一般应有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省级学会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报告。
2、省级学会秘书处根据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报省科协。
3、省科协审查同意后,省级学会持省科协的意见,到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省级学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科协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内容。
2、经费来源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拟任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该负责人基本情况的证明、是否同意担任负责人职务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山东省科协所属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申报表”。
5、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协不予核准:
1、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4、拟设分支机构业务与该学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5、拟设分支机构的活动范围超越该学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变更
一、省级学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可以变更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以及主任委员、办公地点等。
二、省级学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事项,应当向省科协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填写“山东省科协所属团体变更申报表”。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变更主任委员的还需要提交拟任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基本情况的证明、是否同意担任拟任职务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办公场所的还需要提交新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五条 注销
省级学会注销分支机构,应当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并向省科协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注销分支机构的报告。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是省级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省级学会承担。
第七条 分支机构实行省级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委员会制。
一、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人数由省级学会秘书处根据学科发展状况、会员数量等因素,商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发起人确定。委员会规模不宜过大,人选应当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产生。
二、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其职责是: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分支机构的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省级学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定期向学会汇报开展活动的情况,接受学会的监督;实行民主办会,重大问题、年度计划要经集体研究决定;指导市级学会相关专业学科的活动,沟通与有关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联系。
三、委员的条件是:必须是从事该专业的省级学会会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团结本专业的科技工作者;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通过履行民主程序由委员中产生。人选可以由省级学会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可以由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酝酿提出,报该学会同意,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竞选上岗的办法产生。人选应在本学科内具有一定学术权威,热心公益事业,善于运营学会,愿意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
五、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2届,隔届可以重任。
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六、委员会设秘书1-2人,由省级学会与主任委员协商产生。
第八条 省级学会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领导与监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分支机构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学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对违章违纪现象要及时纠正,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的要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九条 省级学会分支机构要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级学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要在省级学会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举办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要由省级学会向省科协报告,接受省级学会和省科协的监督。
第十条 省级学会分支机构要围绕本学科以及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较大型的活动;全年参加活动的会员人数一般不少于该分支机构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在学术活动中,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又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交流和碰撞,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立独立银行帐户,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建立的,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省级学会承担其审计、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省级学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由省级学会单列帐页,统一纳入学会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学会分支机构经费的收入与支出项目,须符合学会章程的规定,遵守学会的相关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省级学会分支机构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须接受学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必须由学会报省科协批准。
第十六条 省级学会分支机构按省级学会规定收取的会费,纳入学会财务管理,由学会和分支机构协商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科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级学会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学会分支机构管理细则或办法,并报省科协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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