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农药登记工作水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拟对农药登记管理有关要求进行修订,现已形成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予以实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包括自2008年7月1日起撤销已经批准使用的农药商品名称,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将农药名称指定为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
据悉,由于现行法规规章对农药产品命名规则、名称标注没有统一规定,致使产品名称、标注种类、位置、大小等十分混乱,一药多名现象十分突出。近年来,农药换名不换药现象突出,在原料不变的情况下起个新商品名就成了新农药;有的厂商更是挖空心思在农药商品名称上做文章,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夸大其词的不规范农药名称;农药标签上擅自扩大登记作物和使用范围的情况也屡禁不止。农药的一药多名现象不仅使农民无所适从,也给市场带来了麻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药管理机构已从农药登记环节和具体规范两方面入手,参照相关行业的有关做法,结合《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制定了加强农药名称和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草案将农药名称指定为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农药产品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农业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就农药名称命名及登记核准的管理还作出以下规定: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的名称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其通用名称的全称,通用名称之间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剂通用名称组合后的名称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对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另有特殊规定)。
自新的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名称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新的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规定发布之日前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农药产品,或者已登记使用的产品名称与农业部公布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农药产品,相关企业应当携带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原件、原农药登记审查标签原件和新设计的标签样张,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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