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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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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加入时间:2006-12-4 10:59:27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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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在加快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贯彻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其核心技术取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实施后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和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等项目中,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引进消化吸收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及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技术上有创新并形成较大规模,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科学规划、科技立法等方面研究中有创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了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其科学理论、学说上有所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完善了科学理论体系,推动了科学技术发展,得到了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三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一条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励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其它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单位。 对中央、省驻临单位奖励推荐项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推荐。 上述推荐单位应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填写《临沂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研究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等,提供的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凡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争议和已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在推荐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各专业组负责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提出授奖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授奖建议进行审定,做出授奖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每人20万元人民币;市技术发明奖、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00元、6000元、3000元人民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支出。 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26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沂市高新技术贡献奖励试行办法》和1988年5月17日临沂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临沂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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