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政策激励政策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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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激励:Bayh-Dole法案
在OTL模式保持有效运作和得以推广的背后,是联邦政府的政策激励,即旨在加快联邦资助下的大学科研成果为企业界所用的Bayh-Dole法案。
20世纪70年代末,联邦政府下属各机构对大学研究的投入,已成为美国大学研究经费的最主要来源,约占60%。联邦政府资助下的大学研究产生出许多科研成果,但成果转化效率却很低。究其原因,在于联邦的专利政策有三大缺陷:第一,联邦各机构专利政策不统一;第二,在产权问题上,多数联邦机构不愿将专利所有权给与大学,而是握在手中,亲自掌管专利许可事务;第三,在专利许可的方式上,联邦各机构只能采取非独占性许可方式。上述缺陷造成两方面不良后果:一方面,作为基础研究主要承担者的大学缺乏技术转移的积极性,因为在发明不属于自己的情况下,专利申请不关大学的事,专利许可就更是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作为技术转移对象的企业,在许多情况下希望得到独占性的专利许可。由此也就不奇怪为什么1980年联邦政府拥有约28000项专利,却只有不到5% 被许可给企业。
1980年12月1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由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也就是Bayh-Dole法案。这一法案的主要内容有:第一,规定联邦政府资助下产生的大学发明,所有权可以归大学,前提是大学要承担起专利申请和将专利许可给企业界的义务;第二,允许大学进行独占性专利许可;第三,规定发明人应分享专利许可收入,但未规定发明人具体应得份额;第四,规定大学应将技术转移所得全部专利许可收入返还到教育和研究中去;第五,规定联邦政府留有“介入权”(march-in rights),即大学如果未能通过专利许可方式使某项发明商业化,联邦政府将留有决定该项发明由谁来继续商业化的权利。
美国大学对Bayh-Dole法案的出台反响热烈,立即形成一股技术转移热潮。据大学技术经理联合会(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简称AUTM)统计:1980年,美国只有20-30所大学积极参与技术转移;而2000年,已有200多所大学加入AUTM;Bayh-Dole法案通过前,美国大学每年申请的专利数不超过250项,而自1993年以来,美国大学年均申请的专利数在1600项以上,最近几年则连续超过2000项。
大学和技术转移机构的定位
校方和OTL在技术转移过程中,自身定位非常明确。
(一)OTL对自身的定位 作为学校发明专利的专门管理机构,OTL全权代表斯坦福大学处理专利许可事务,但OTL不是公司,它没有股东,OTL的技术经理和OTL自身在每项专利许可中也都没有自己的利益。OTL的预算开支来自每年专利许可毛收入的15%,预算结余部分放入OTL研究激励基金。而校方也决不指望靠OTL创造的专利许可收入来维持学校的教育和研究,表现为:
第一,在研究经费方面,1995?1996财年,OTL共创造专利许可收入4400万美元,这一水平仅相当于同期斯坦福大学研究经费的1/10左右。实际上,联邦政府才是斯坦福大学研究经费的最主要来源,现已占到85%。
第二,在办学经费方面,1991年成立的斯坦福管理公司(Stanford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SMC)作为学校的下属机构,管理着学校总额高达79亿美元的全部金融和不动产资产,这当中包括捐赠、信托资产、营运资本和商业不动产投资(如斯坦福研究园、斯坦福购物中心)。SMC聘请专门人士从事资本运作,使包括捐赠在内的学校资产得到保值和增值,并藉此支持学校的教育和研究。公司设董事会,由至少3名校董(trustee)、数名投资和不动产专业人士、以及学校的代表组成,公司董事均由大学校董会(Board of Trustees)任命。
可见,OTL只是学校教育和研究经费较为次要的来源。OTL的技术转移与SMC的校产管理是分开的。
(二)校方对自身的定位
1.大学自身不创办企业 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的对象也即受让方是企业,出让方是学校。学校严格区分出让方和受让方这两个角色,把自己严格限定为出让方,至于受让方是外面的企业还是师生创办的企业都无关紧要,因为企业就是企业,企业也都是社会企业,大学自身不去创办企业。OTL通常只从事技术专利的许可,从中收取专利许可费,技术的商业化则是企业从OTL得到专利许可后所要做的事。斯坦福大学自身不创办企业的原因主要有:
(1)大学的传统、使命和性质使然。美国社会和法律将大学定义为非营利性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而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二者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大学的基本使命是教育、研究和服务于社会,而企业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大学被视为精神自由和学术独立的象牙塔,在美国这个商业高度发达的社会中享有很高的社会声誉;企业则是大学的受益者和赞助者。大学和企业之间有一道鸿沟,大学如果跨越了这道鸿沟,将会招致非议。
(2)大学经费来源有保证。斯坦福大学研究经费和办学经费都有保证,根本不用靠创办高风险的科技企业来补充学校经费。作为私立重点研究型大学,斯坦福大学研究经费的首要来源是联邦政府的资助,办学经费则主要来自学费和社会捐赠,尤其是社会捐赠。如果大学自己去创办企业,社会对大学的捐赠将会随之减少。
(3)大学对自身卷入利益冲突非常敏感。OTL的专利许可对象有许多是创业企业,它们通常缺乏现金流,缴纳专利许可费有困难,希望用股权来部分代替专利许可费。但OTL通常不愿收取股权,因为这涉及利益冲突。1981年之前,斯坦福大学是明令禁止收取股权的,之后虽然取消,但对利益冲突审查非常严。例如1991年,校长Donald Kennedy坚持要求OTL将每一项股权交易都要上报并接受利益冲突审查,OTL创始人Reimers为此愤然辞职。
为避免利益冲突,学校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作如下分配:OTL首先扣除15%,剩下部分由校方和发明人分享:发明人得1/3,校方得2/3。校方将这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全部放入OTL奖学金和研究基金(OTL Fellowship and Research Fund)中,以使大学教育研究与大学技术转移之间形成良性循环,仅1999?2000财年,股权转让所得收入中就有880万美元被划拨到该基金,研究院长从该基金中提款设立了25个研究生奖学金。
2.大学被动参股创业企业
随着计算机、因特网和生物技术的兴起,大学师生创业企业日渐增多,如上所述,用股权代替部分专利许可费做法的推行,使得OTL被动地持有越来越多创业企业的股权。截止2000年8月31日,OTL共持有60家创业企业的股权。1999?2000财年,OTL3690万美元专利许可收入中,有1030万美元是出售股权后得到的收入,而这一趋势还会继续发展,OTL预测今后几年会有更多的专利许可收入会来自股权转让。
3.大学愿意出资孵化师生技术
OTL向企业许可的技术,多数还需企业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次开发后才能商业化。通常是技术越接近于应用阶段,OTL就越容易将其许可出去;反之,当一项技术距应用阶段较远时,企业要么对该项技术缺乏了解,判断不出该项技术的商业价值,要么嫌商业化该项技术将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最终不愿接手该项技术。
鉴于此,OTL决定出资孵化师生的技术,使之不再仅仅停留在好的想法阶段,而是成为初步成型的技术。OTL的孵化资金主要有三种:
(1)OTL研究激励基金。这是OTL为支持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想法而设立的基金,仅1999?2000财年,OTL就将60万美元划入该基金。
(2)OTL鸟饵基金(OTL Birdseed Fund)。OTL设立该基金主要是为资助已初步成型但尚未许可的技术,对每项技术的资助不会超过25000美元。该基金已对17个项目资助了总共28万美元,其中有5项技术被许可出去。该基金由研究院长掌管。
(3)OTL缺口基金(OTL Gap Fund)。这是OTL 2000年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拨款设立的基金,主要资助那些有商业前景但较难许可的发明。
OTL对每项技术的资助额不大,但如果一项技术确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而企业和风险资本不识货或者不愿冒风险时,OTL会加大孵化该项技术的力度。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斯坦福大学一位教授发明的数学算法可用于对任何一种声音进行数字模拟。OTL在确认该项数学算法有很好的商业前景,同时企业和风险资本因看不到可展示的产品原型(prototype),都望而却步的情况下,决定投入100万美元,并雇用6名工程顾问,成功地将该项数学算法孵化至可展示的原型阶段,最终许可出去。
由此可知,OTL孵化的是技术,而不是创业企业,其作用是种子基金或前种子基金,而不是风险资本。一待技术孵化成功,OTL就将该项技术许可出去,由创业企业去商业化该项技术,OTL并不参与组建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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