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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危险废物监管法规一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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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加入时间:2008-3-14 10:48:01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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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1998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列出了47种危险废物。 1999年10月开始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并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标准。 2001年12月颁布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为配合《条例》实施,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等标准和规范。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通知》,以此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进程。 2004年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制订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用3年时间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1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座,基本实现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规划总投资150亿元。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先后下发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中国政府签署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并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始施行,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修订并颁布了12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制定并颁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导则》,起草了《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和审批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导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细则》和《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国家发改委批准了50个《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计划总投资24.2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0.12亿元。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5085.7-2007)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12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9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危险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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