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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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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加入时间:2007-3-26 10:32:43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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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立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水污染防治主要是以健全法制和加强环境道德教育为主,辅以一定的经济处罚。1996年8月,国务院颁布《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后,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始转向依法治理阶段。《条例》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淮河流域所有工业企业排放废水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新刑法的修改,也把环境污染纳入了刑法管理的范畴。 1996年,全国人大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集中体现了我国水污染防治由分散治理为主转向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向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由单一的浓度控制转向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由区域管理为主转向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的转变,为我国进一步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强化执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机构建设 在这此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家环保局升格为国家环保总局,由副部级升为正部级,并明确环保总局的主要职能是执法监督,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环保工作的高度重视,这是加强对环保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调整后的国家环保总局已将水污染防治列为本届政府工作的重点任务,可以相信通过这项措施,将使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会以崭新的面貌跨入21世纪。 (2)强化流域管理 鉴于我国的水污染问题流域性污染越来越突出,因此根据新修定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国在重点流域已实行了“统一规划、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即“统一制定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用水要求,规定不同的环境功能区并制定与功能区相配套的水质目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对全流域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3)达标管理 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到2000年底,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都要做到达标排放,否则就要采取关停并转措施。对企业治污并做到达标排放提出时限要求,这在我国的环保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对企业治污提出时限要求,并按此进行监督检查,大大提高了企业治污的责任感和紧迫性,也大大增强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感和监督力度,也推动了企业的清洁生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淮河流域的达标过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4)总量管理 我国的许多河流和湖泊的污染已十分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已大大超过水环境的承载能力,而这些地区的经济和人口都还在发展,因此,为实现这些区域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对此,《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的《决定》等都明确提出了这个要求。实施“总量控制”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和布局的合理化,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技术进步和治理污染,是实现我国跨世纪环境目标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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